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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昌锋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锋,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2766号原告:李昌锋,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周建斌,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洋,男,系被告单位员工。原告李昌锋诉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昌锋、被告委托代理人韩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资款159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息18%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整,该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归还原告1000元整,还剩159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清,为此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是委托理财关系。2、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2月14日,被告德裕量贩向原告李昌锋出具出资款条一份,条上约定被告德裕量贩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整,年息18%,并加盖有“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被告德裕量贩财务人员王娜在收款人一栏签名。交款人:李昌锋。借款后,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还款1000元。剩余本金159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德裕量贩向原告李昌锋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贷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资款160000元整,收据上约定利息为年息18%。被告在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后,剩余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经原告主张债权后仍不履行构成违约。因原被告约定的利率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答辩原被告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昌锋借款本金159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8%自2015年2月14日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40元,由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