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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莹与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莹,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民初4307号原告:潘莹,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高仁云,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XXX。原告潘莹与被告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95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任公司综合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劳动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月薪45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5000元。原告在进入公司后,勤勤恳恳工作,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件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创造出极大的价值,但被告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工资,原告入职到离职的工资及奖金均未发放,原告被迫于2016年8月1日辞职。离职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的工资、奖金及经济赔偿金,但均被拒绝。原告无奈之下,向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台江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该案件,原告诉至贵院。被告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潘莹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潘莹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潘莹入职被告公司,至2016年8月1日离职。2016年6月22日双方签订《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试用期为2个月;潘莹在洋洽部门担任副总经理;潘莹试用期合格后2016年8月1日起月薪为5000元(含满勤200元),试用期期间(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工资为4500元(含满勤200元)。2016年11月28日,潘莹作为申请人向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共计95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5000元。2016年12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台劳仲[2016]不字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在申诉时未提供有关证据,经指导后仍未补充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潘莹不服,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潘莹自2016年6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至2016年8月1日潘莹离职,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潘莹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的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合计9000元(4500元/月*2个月)。另,因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向潘莹支付劳动报酬,潘莹于2016年8月1日提出离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其有权要求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结合潘莹实际在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的事实,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应向潘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2250元(试用期月工资4500元÷2)。潘莹诉请超出本院确定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潘莹拖欠的工资计人民币9000元、经济补偿计人民币225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1250元。二、驳回原告潘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福建蚂蚁联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品兴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辰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