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浦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浦江,朱红,浦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5300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组织机构代码75848345-6。法定代表人:谢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洋井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8532809-1。法定代表人:浦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浦江,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朱红,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浦震,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5)洪商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浦江、朱红、浦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30102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58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律政咨询资金担保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2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浦江、朱红、浦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浦江、朱红、浦震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2月4日轮候查封宿迁市旭日家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孙园镇洋井工业集中区7幢、4幢、5幢、6幢、1幢、2幢、3幢、4幢、5幢、6幢、7幢房产(现案外人张权威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2月23日查封浦江所有的苏A×××××号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