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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永与贺雷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贺雷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49号原告:李永,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安徽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雷雷,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宿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御都星城玉衡星居B14号楼115、116、215、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629460303。负责人:范景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与被告、贺雷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永负担。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