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2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传周,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76号。法定代表人:蒋正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易斯特工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5060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传周名下鲁A×××××的奥迪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正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生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