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开华与曹开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华,曹开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64号原告:刘开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曹开浩,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刘开华与被告曹开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顺平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