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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开华与曹开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华,曹开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64号原告:刘开华,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曹开浩,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刘开华与被告曹开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顺平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