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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举与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举,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553号原告:刘举,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爽。原告刘举与被告四川中久恒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能确定被告的下落,该被告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刘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导致相关文书不能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法律条文附后)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刘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