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美与龚婉香、龚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美,龚婉香,龚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066号原告:沈建美,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生,浙江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婉香,女,汉族,1946年7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龚瑞明,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沈建美与被告龚婉香、龚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建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龚婉香支付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龚瑞明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龚婉香、龚瑞明支付公告费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沈建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生到庭参加诉讼,龚婉香、龚瑞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年25日,龚婉香向沈建美借款6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龚瑞明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另查,沈建美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龚婉香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沈建美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6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沈建美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龚瑞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承担保证之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公告费,系龚婉香、龚瑞明未到庭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其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建美借款本金6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龚瑞明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龚婉香追偿。三、被告龚婉香、龚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建美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龚婉香、龚瑞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