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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申请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辽1202民初1313号,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7年2月1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当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在X支行账号X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