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丙坤与陈记成、日照金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丙坤,陈记成,日照金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62号原告孙丙坤,女,194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陈记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日照金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友。住所地:日照市(学苑路北、日照市金诚粮油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负责人:郭和平。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号。原告孙丙坤与被告陈记成、日照金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因原告申请伤情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