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18时许,衣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由南向北橫过公路的行人杜某相撞,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03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将杜某身体碾压后逃逸,致杜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衣某(另案)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的行为的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认定衣某、被告人李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及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抓捕经过证明了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投案的事实。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车辆及检验照片、尸检照片等证据证明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人所负的责任。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昌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了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情况。被害人亲属出据的谅解书证明了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情况,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廉子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佟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