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袁爱华、赵月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袁爱华,赵月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392号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33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387982XE。法定代表人:廖理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晗瑛,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袁爱华,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赵月新,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爱华、赵月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行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