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庆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425号罪犯张庆中,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8日,大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人,捕前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局长,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将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奎、段冬松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不断提高效率,保证产品质量,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的奖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中拟减刑材料公示后未收到不同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罪悔罪,“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改造积极,熟练掌握缝纫技术,能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获得监狱2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6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庆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上,罪犯张庆中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审 判 员 宋一泓人民陪审员 宋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