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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4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与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4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昌盛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上桥莞龙路段商业铺位第53-60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2081652。负责人赵镇伟。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石围大田洋工业区C区汉海达高新科技园C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611809。法定代表人蒋冠君。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粤0306民初14884号之三】,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379.1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这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鸿图骏达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379.15元的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