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斐与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斐,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民初1795号原告:陈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青山村哨田组。法定代表人:封虹屹,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封一兵,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陈斐与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虹屹、被告封一兵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万元并自2017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20万元。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且经原告了解,二被告在外欠款金额巨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到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多次向原告陈斐借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双方经四次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四张借条。现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信息材料、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并经庭审一一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斐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20万元,有借条、银行流水等证据佐证,二被告在法庭上也认可,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斐借款人民币2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原告陈斐已交),由被告贵州虹懿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封一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