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贾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312号申请人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工业园锡贤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晖,男,汉族,1988年1月18日生,住无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锡仲裁字第294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贾晖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贾晖银行存款4477.34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 张 淼审判员 : 李 辉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