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执2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永高与周玉莲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永高,周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3执2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永高,男,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禄市镇。被执行人:周玉莲,女,生于1979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玉莲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375000元。被执行人周玉莲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至今未履行。邓永高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周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玉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川鄂路营业所6217XXXXXX9383内的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屠仲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