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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4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峰与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林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640号之一原告:高峰,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仁辉,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