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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禄云与李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禄云,李永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607号原告:成禄云,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永琼,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禄云与被告李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禄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禄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禄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禄云负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