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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华,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江西省彭泽县人,住江西省彭泽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区1号厂房2楼。法定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市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汇金广场23栋付大卫浴店。法定代理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区1号厂房2楼。法定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腾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尚荣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