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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杨莉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杨莉琼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双版纳景洪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963154-1。法定代表人:刘绍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泽元,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莉琼,女,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装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莉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新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姓装潢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2.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8000元设计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装饰设计委托合同》第二条第3款“如客户对设计方案满意并同乙方签订装饰施工合同,乙方将从工程总造价的费用中扣除客户巳交纳的设计费(即:免设计费)”的约定,18000元设计费应当在双方做工程结算时在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除,而不是在合同履行完毕时予以返还。根据《西双版纳瑜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工程总造价为1299983.01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16万元,被上诉人还应当支付工程款139983.01元,但被上诉人并未履行支付义务。综上,上诉人没有理由在被上诉人还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返还其支付的18000元设计费,一审法院以《装饰设计委托合同》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该项请求属于对合同约定的理解有误。二、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鉴定费30000元对上诉人不公平。本案中,鉴定申请系被上诉人提出,鉴定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虽然鉴定意见确认房屋装修存在一部分质量问题,但一审判决并未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全部损失。此外,关于装修工程款总造价的鉴定,最终鉴定意见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299983.01元与上诉人提出的工程价款并没有太大差距。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随意申请鉴定,其应自行承担该部分的鉴定费。上诉人认为,关于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的鉴定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部分,工程造价的鉴定费应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杨莉琼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应予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杨莉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2、百姓装潢公司赔偿装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3、百姓装潢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15143元(以工程预算总价10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8月2日,共逾期94天,以后顺延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4、百姓装潢公司退还设计方案费18000元;5、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百姓装潢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16日,杨莉琼与百姓装潢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杨莉琼委托百姓装潢公司对“雨林畅享5组团14憧302室”室内装饰部分进行设计,设计费按每米80元计算,合计30000元,合同签订时先支付60%的设计委托定金即18000元,如杨莉琼对设计方案满意并同百姓装潢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百姓装潢公司将从工程总造价的费用中扣除已交纳的设计费(即免设计费)。合同签订后,杨莉琼向百姓装潢公司支付设计费18000元。2012年9月24日,双方签订《云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杨莉琼将“雨林畅享5组团14幢302室”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百姓装潢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4月28日,工程预算为105万元,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此外,合同还就工程变更、材料供应、质量、工期延误及顺延、工程款的支付以及验收情况等作了明确约定,并制作了《装饰工程预(结)算书》对材质和价格作了相关约定。2012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项目变更单》增加花园工程金额为227892元,实付金额160000元;2012年12月18日变更入户防盗门款式及代购太阳能增加工程金额27000元。在施工期间,杨莉琼根据工程进度向百姓装潢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6万元。工程于2012年8月2日完工,杨莉琼在验收过程中认为工程存在外墙渗水、新建墙体倾斜、大理石裂纹、油漆开裂、地板安装接缝极大、装修主材与约定严重不符、衣柜设计方案擅自变更等一系列装修质量问题,要求百姓装潢公司进行修复,其进行修复后,杨莉琼认为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杨莉琼诉至一审法院。经西双版纳瑜兴司法鉴定所鉴定,百姓装潢公司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衣柜门全高为推拉位、对使用功能造成影响;老人房吊顶在二层浴缸安装位置给排水口;条形木地板面缝隙超规范允许值,木龙骨与地面支撑固定施工不规范。木地板面整体稳定性差;墙纸脱落、翘边;女儿房镜面装饰墙,油漆起壳、脱落;保姆房墙体轴线位置偏差超规范允许值;砖厚挡墙,垂直度漏差较大,已数倍超规范允许值;毛石挡墙出现墙高和墙厚贯通开裂;地板砖贴面地坪和鹅卵石贴面下沉、开裂;水景、储水池漏水;开关、插座、接线盒不是配套成品等多处缺陷。质量缺陷修复费用79218.58元。破坏性检查修复费用201.60元。双方争议部分:隔壁301防水3915元;厨房回力扣300元;浴缸检查口8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查明事实,结合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及杨莉琼的诉请逐一进行评判:一、关于杨莉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因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有关事项,杨莉琼起诉时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完工,双方现就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故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无依据且无实际意义,不予支持。二、关于要求赔偿装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等各项损失20万元以及退还设计费18000元的诉请。经西双版纳瑜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装修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缺陷,百姓装潢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虽然百姓装潢公司表示愿意履行修复义务,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百姓装潢公司亦进行了多次修复,但均未达到要求,导致杨莉琼对其已经欠缺基本的信任基础,再由其继续组织修复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故对杨莉琼要求百姓装潢公司赔偿因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产生的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西双版纳瑜兴司法鉴定中心对工程修费用作了详细、专业的鉴定,鉴定意见为修复费用金额为79218.58元、破坏性检测费201.60元以及未做的防水、厨房回力扣和浴缸检查口的损坏的费用5015元,合计84495.18元,故对杨莉琼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即确认百姓装潢公司应支付修复费用84495.18元,对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退还设计费18000元的诉请。该案中,杨莉琼委托百姓装潢公司对其房屋室内装饰进行设计,支付设计费18000元,并将该装饰工程交由百姓装潢公司施工,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设计委托合同》中“如杨莉琼对设计方案满意并同百姓装潢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百姓装潢公司将从工程总造价的费用中扣除已交纳的设计费(即免设计费)”的约定,百姓装潢公司应当退还设计费18000元,故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三、关于杨莉琼要求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5143元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载明,工程开工日期2012年9月28日,竣工日期2012年4月28日。杨莉琼提出竣工日期应为2013年4月28日,因书写错误为2012年4月28日。百姓装潢公司认为系双方约定不明,不存在逾期竣工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按常理,工程竣工日期不可能在工程开工日期之前,采信杨莉琼的说法,认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13年4月28日,百姓装潢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完工,确有逾期竣工的情形存在,但合同第十条约定,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等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顺延。百姓装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杨莉琼有变更和增加工程的情况,百姓装潢公司逾期完工有一定的抗辩理由,且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给付方式,杨莉琼亦未能举证证明百姓装潢公司逾期完工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故该项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杨莉琼工程修复等费用84495.18元。二、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杨莉琼设计费18000元。三、驳回杨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7元,由杨莉琼负担2400元,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鉴定费30000元,由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设计费18000元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装修设计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杨莉琼对设计方案满意并同百姓装潢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百姓装潢公司将从工程总造价的费用中扣除客户已交纳的设计费(即免设计费)的内容来看,杨莉琼对设计方案无异议并由百姓装潢公司进行了装修施工,按约定应免除此设计费,因杨莉琼已支付了18000元的设计费,故应将设计费18000元返还给杨莉琼。关于鉴定费的问题,本案系装修质量存在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经鉴定百姓装潢公司装修工程确实存在多处质量缺陷等问题,对此鉴定费的产生有一定责任,故一审法院由百姓装潢公司负担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百姓装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玉 儿审判员  朱江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新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