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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开茂与时元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开茂,时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孙开茂。被执行人时元伟。本院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29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丁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巨荣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