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陈正元、覃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陈正元,覃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379号之一申请人张建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陈正元,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覃爱华,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张建华与陈正元、覃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后,被执行人陈正元、覃爱华目前尚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且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