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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先忠、丁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先忠,丁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79号申请执行人:郑先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小春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先忠与被执行人丁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1077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丁小春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冻结扣划;2.被执行人丁小春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若执行条件成就,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