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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雷妮妮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妮妮,刘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292号原告:雷妮妮,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春县。被告:刘建平,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原告雷妮妮与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雷妮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撤回起诉,原告雷妮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妮妮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雷妮妮负担。审 判 员 路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王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