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国强诉吉林省邮政管理局邮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邮政监管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6行初68号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71年8月2日生,现住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邮政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吉林省邮政管理局不履行邮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