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赵公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赵公伦,赵友能,赵友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188号。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赵公伦,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友能,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赵友见,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赵公伦、赵友能、赵友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及利息,未执行306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