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财保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光华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凡明,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光华,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凡明与被申请人刘光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赣070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赣州市明欣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侧、××路××侧办公楼(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凡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曾凡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赣州市明欣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北侧、××路××侧办公楼的查封(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