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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靳建军与中华联保险巴市支公司、广通运输公司、李智忠、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建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乌拉特中旗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智忠,高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419号原告靳建军,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委托代理人王岗,系乌拉特中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险巴市支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负责人任仲民,系中华联保险巴市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龙,系中华联保险巴市支公司职工。被告乌拉特中旗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运输公司)。住所: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张维铭,系乌拉特中旗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李智忠,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高新,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靳建军与被告中华联保险巴市支公司、广通运输公司、李智忠、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靳建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9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靳建军负担。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