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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斌与王书于、于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王书于,于广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183号原告刘斌,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刚涛、韩金宏,河北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于,男,198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于广庆,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王书于、于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 判 长  苏亚萍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