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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宏岩与杨玉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岩,杨玉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998号原告:陈宏岩,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彰武县大四家子镇。被告:杨玉君(又名杨军),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原告陈宏岩与被告杨玉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岩,被告杨玉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宏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玉君给付彩钢房材料款及安装费合计2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彰武县大四家子镇经营宏勋彩钢厂,2016年12月份,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房用彩钢、方管等材料,并且约定由原告为其建筑、安装。材料费及安装费合计278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给付。2017年1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1张,约定2017年5月1日前还清,利息为1分。付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杨玉君承认陈宏岩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玉君给付原告陈宏岩彩钢房材料款及安装费2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杨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铭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