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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朝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3731号原告:王朝,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XX,男,1989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朝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7月0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理,于2017年08月0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朝、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朝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XX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2分5厘,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去年被告偿还利息6000元,下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辩称,借款属实,现在被告资金困难,可以每月偿还被告4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XX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2分5厘。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利息6000元,下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借据、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朝与被告XX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原约定利息过高,原告当庭自愿降低,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5月10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朝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