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民初75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振、王先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刘振,王先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759之一号原告: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北路派出所对面。法定代表人:郭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玲霄,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先领,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聊城市园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鑫烈原告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王先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诉至本院。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提出,已与被告刘振、王先领达成和解,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振、王先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789元,由原告德州鼎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迎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