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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新航宏基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昌吉新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航宏基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昌吉新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632号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海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新航宏基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8号4楼12室。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福强,公司董事长。被告:昌吉新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8号4楼408室。注册号:652XXXXXXXX5239法定代表人:耿福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航宏基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被告昌吉新航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003元,减半收取12001.5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2101.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 吉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