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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与蔡合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蔡合荣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543号原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A406室。法定代表人:韩冬,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伟,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蔡合荣,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蔡合荣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原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