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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马建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马建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润平,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亭,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上诉人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马建亭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上诉人马建亭于2017年8月2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马建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马建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托克托云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元,由马建亭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特尔仓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竹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