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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月梅与王军社、邵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梅,王军社,邵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保16号原告:张月梅,女。被告:王军社,男。被告:邵雪梅,女。本院在审理张月梅与王军社、邵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梅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军社、邵雪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军社、邵雪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二万九千元。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车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