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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中平与邹宏、田冬梅等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中平,邹宏,田冬梅,南京市六合区天顺房产中介中心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中平,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江,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宏,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梅,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冬梅,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纪朝,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天顺房产中介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号。经营者:江辰,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翠华,女,该中介中心业务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中平因与被上诉人邹宏、田冬梅、南京市六合区天顺房产中介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0116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中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