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欧阳臣与周虹、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臣,周虹,宋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554号原告:欧阳臣,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周虹,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被告:宋俊华,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告欧阳臣与被告周虹、被告宋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欧阳臣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臣撤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4.50元,由原告欧阳臣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荣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