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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美萍与义乌市辰凝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美萍,义乌市辰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77号原告:丁美萍,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奇,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辰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东苑工业区环城南路M750号海客电商园A8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永生。本院在审理丁美萍与义乌市辰凝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美萍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丁美萍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雅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