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丹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管理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管理局,刘黎,唐俐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3行初10号原告:罗丹,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何龙,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彭世敏,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二段3号3幢2单元6层1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黎,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号*单元*层*号,公民身份证号:5113021984********。第三人:唐俐钰,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曙光街**号*幢*单元*楼*号,公民身份证号:5113031982********。原告罗丹诉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管理局及第三人刘黎、唐俐钰其它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丹发现本案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管理局并非适格的被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丹负担。审 判 长 曾 诚人民陪审员 蒲亨松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