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丁海书与汪良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书,汪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丁海书,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良义,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丁海书与汪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汪良义有银行存款及财产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良义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