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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旭宇、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旭宇,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林旭宇,男,200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郎勇,男,199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申请执行人林旭宇与被执行人郎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182刑初413号刑事附带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郎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林旭宇经济损失84597.21元,并负担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入额法官林钿光负责裁决、执行员郑辉负责实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本案被执行人郎勇现尚在莆田监狱服刑。执行中,经向不动产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房屋地籍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信息;经向公安局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于2017年5月18日发函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受托法院未复函。2017年6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郎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佳佳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