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周小玲尹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尹庸民,周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938号原告:刘海波,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尹庸民,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小玲,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刘海波与被告尹庸民、周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海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海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