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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李晓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李晓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田心路2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37662C。负责人:陈文栋,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华,男,系该支行的办事员。被告:李晓莹,女,汉族,1994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诉被告李晓莹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50.9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共2270.9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承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