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008号原告:郭某1(曾用名郭翠银),女。委托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锐钊,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2,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其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汤镜波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人民陪审员 彭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廖嘉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