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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季春利、姜志亮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春利,姜志亮,王亮,姜新成,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季春利,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姜志亮,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季春利,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姜新成,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奎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新成、王亮、姜志亮、季春利与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的(2017)第16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昆山钢结构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第164号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