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金果、张广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果,张广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金果,女。被执行人:张广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广申在山东阳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店支行的账户中存款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