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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爱英与胡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英,胡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英。被执行人:胡义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英与被执行人胡义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义胜于2017年7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爱英赔偿款34230元(已付清);2018年12月5日支付20000元;2019年12月5日支付赔偿款30000元;2020年12月5日支付赔偿款20000元双方结清。申请人李爱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202执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