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与翟民强、邢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公路管理局,翟民强,邢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179号原告: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坚,该局员工。被告:翟民强,男,生于1991年10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邢占华,男,成年,住河南省嵩县。原告中牟县公路管理局与被告翟民强、邢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